志愿者管理部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的加入
1、凡有志于公益事业者均可加入;
2、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有意向参加活动者,须提前填写《免责声明》;
3、参加三次以上团队组织的爱心活动者,由管理部颁发统一的工作牌、徽章等物品,经管理部存档后正式成为志愿者。
(二)志愿者的退出
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动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一年内未参与本队的活动;
3、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4、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5、不具备或丧失从事志愿者服务能力、条件的其它情形;
6、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三)志愿者的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志愿者管理部)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逮捕的;
2、诽谤、诬蔑本队及其它对本队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诬蔑其它志愿者,破坏志愿者团队合作的;
4、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5、私自截留、泄露志愿者资料的;
6、故意泄露帮扶对象个人隐私并对其造成困扰的;
7、未经授权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8、冒用本队名义擅自进行活动的;
9、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10、不服从本队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11、违反本队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其它情形。
(四)本部门职责如下:
1、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各项活动;
2、履行向志愿者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力。
3、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4、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及参加活动情况记录、志愿者资料的管理;
5、主动了解被帮扶对象对志愿者的看法和活动中需要改进的方面;
6、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志愿者应重视和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修养,以大度、谦逊、仁爱之心参加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团队形象,遵循自愿、合法、团结、诚信、节俭的原则行事;
2、志愿者不得以本队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为组织进行慈善义卖及为推动爱心事业发展等本队授权的营利性活动例外);
3、志愿者应高度自律自重,在外不参与有损团队声誉的一切活动,在内不搞小团体、小争斗,以共同营造一种安定团结的氛围为己任。
4、因爱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诸如外出用餐、旅费,原则上各志愿者AA制。
4、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点亮一盏灯”志愿者服务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