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点亮一盏灯爱心服务社的财务管理,规范民间慈善组织的财务行为,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民间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章程》,特制订财务管理办法。
一、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本组织实行民间非企业组织会计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会计核算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元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财务部设置兼职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本组织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事项为依据,点亮一盏灯志愿者服务总队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3、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提前或延后。 5、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6、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7、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和重要性相结合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二、帐簿的设置和管理
1、本组织所募集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具体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捐赠实物明细分类帐等几种主要帐册,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月末汇总。
2、各种帐簿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严格按照民间非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3、按会计期间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合理保管会计档案,具体操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4、 本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5、财务部定期汇报本期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捐赠钱物使用情况。年度终了由财务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慈善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本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凡收到捐助及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捐赠票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财务部及时将现金缴存银行(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支票及时入账。 2、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入帐。 3、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入帐,但在会计报告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5、实物管理:设立慈善仓库,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注明品种、数量及金额,由财务部开具捐赠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经手人(单位)签字(盖章);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仓库保管员登记留存,另一份交到财务室作为原始凭证入帐。 6、财务部必须每半年对慈善仓库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由财务部长向管理层递交盘点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四、收支票据管理 1、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由出纳妥善保管,向开户银行统一购置并作好相关记录,领用后及时放入保险柜。 2、使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由团队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长审批,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定向发放助困资金时使用。 3、印鉴由会计人员保管,支票和印鉴必须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不能由一人同时保管。 4、 捐赠收入所需要的票据和往来收款收据必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统一向市财政地税局申领、结报。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5、收入、支出和往来款票据必须由会计人员统一开具,财务部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随意领用和开具。 五、财产物资管理 1、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2、低值易耗品:指达到不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3、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4、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5、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和清理,防止遗失和损坏。 |